重点问题:
1、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行政裁决。
2、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3、两个条例的制度设计体现的价值保护。
主要思路:
1、拆迁许可和征收决定均是对被拆迁(征收)人房屋所有权的限制。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在征收决定
生效时被征收人即丧失不动产物权,同时获得征收补偿权益。
3、两个条例均规定了房屋补偿价值争议行政前置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裁决制
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补偿决定制度。
4、政府依法行政和保护相对人拆征利益是消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