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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十八:合同约定解除的适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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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1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18日16:42:13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合同解除的种类

2、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形

3、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

 

实务思路:

1、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停止履行合同并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将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将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单方解除。

 

2、约定解除是基于当事人合意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2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合意解除;另一种是约定特定事由下单方解除。这两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均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即使是单方解除权也是来源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解除事由(条件),当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3、为防止当事人滥用约定解除中的单方解除权,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审查解除权的行使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即使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主张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序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4、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没有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无法定又无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应当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归于消灭。但关于相对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尚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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