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0394-6060066


网站首页 >沐天动态 > 案例中心

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五:委托合同解除纠纷之思考

分享到:
点击次数:429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0日11:40:36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签约主体与履行主体的同一

2、合同生效条件的设定和成就

3、交易规则:服务和结算标准

4、任意解除权与违约责任

主要思路:

1、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生效的基础,履约主体同一是履约的基础。

2、判断合同效力首先排除法定无效事由。

3、履约过程中主体的变更与违约责任,可以从当事人追认、履约质量和效果等多个维度判断。

4、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解除的生效以通知到达对方为原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解除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第36、49条规定,双务合同纠纷中,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只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一并处理,突破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上一条: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下一条: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四: 行政协议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