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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件讨论之六:民事诉讼庭审对证人发问的技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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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8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31日11:11:09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一、律师庭审发问的性质和作用。

二、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定中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变化。

三、发问的原则和应变。


主要思路: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准许,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二、经审判长准许的律师发问是庭审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审判权的延伸,被询问方有回答的义务,并承担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的法律

       后果和举证责任。此观点应要求法庭向被发问人释明。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加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

四、做好发问前准备,确定事件的证据要点,可采取顺序、倒叙、排除等发问方式,分解事实逻辑结构设计发问要点,

       多准备几套发问提纲。

五、庭审中注重被发问人的情绪变化和逻辑矛盾,及时调整发问内容和方式。

六、各方及法庭交叉发问后,针对被发问人回答及己方发问中的矛盾和漏洞,充发问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并在质证意见中及时主张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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