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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十四:债权转让的生效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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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7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18日17:39:00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2、债权转让的限制和例外

 

实务要点:

 

1、债权转让是否有效,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的债权须为有效

(2)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4)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对债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如基于身份关系订立的收养合同);(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也存在例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显然是在保护受让非金钱债权的善意第三人和受让金钱债权的第三人。金钱债权转让不受“当事人(债的双方)约定”的限制,非金钱债权的转让只要满足“善意受让”的条件也同样不受“当事人约定”的影响。

 

4、结语: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性的财产利益,在不改变原债的内容和履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转让的方式提前实现财产价值,加快了参与交易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实现,提升了交易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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