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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十五: 预约合同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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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5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18日17:41:05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预约合同的渊源和效力

2、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

 

实务思路: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给了预约合同正式的法律“名分”:“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可见,预约合同的目的和使命就是为本约订立做的准备。

2、预约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需要具备有效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内容合法的合同成立的所有要件,在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当然应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但是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完全不同于本约合同的违约。预约成立后,双方获得的是缔结本约的机会利益,而本约签订后,双方获得的是本约的履行利益;违反预约合同损害的是缔约时信赖利益,而违反本约则损害的是履行本约的可得利益。因此,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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