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问题:
1、债权转让通知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2、债权中有抵押和保证的,未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的,债权转让对他们是否有效?
实务要点:
1、从理论上讲,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发生变更的法律行为,即使通知债务人也只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通知中如果没有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就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单纯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应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
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显然是将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作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来理解,
所以债权转让通知即使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当然,前提必须是债权转让时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
3、债权与担保权利是主从法律关系,但在债权转让后却有完全不同法律后果:
(一)《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除了“但书”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抵押权在债权转让中并不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生效要件;
(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保证责任必须以通知保证人后才随主债权的转让生效。这就体现出物权优于债权、
抵押物权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