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x月x日、2012年x月x日、2015年x月x日某公司与某学校先后签订五份图书购销合同,公司在交付图书后将合同和物流凭证交付学校,但学校未能及时办理结算付款。2019年公司与学校协商补签五份购销合同用于结算付款,五份合同落款时间仍是原合同的签订时间,学校图书管理员刘某在合同订货内容图书名称、数量、价款处标注“数量属实”并签名。但因学校领导班子调整,仍未完成结算付款。2022年,公司在持补签合同起诉过程中发现,原交付学校图书的物流凭证已交给学校,也无法提供其他直接交付图书的手续,只剩余2011年的两份同一天签订的合同是原件;但学校及其图书管理人员不承认合同系补签(在与公司人员的通话录音中未明确否认),也不承认收到了订购图书。一审法院以公司无法证明五份合同签订时间,无法证明实际履行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重点问题:
1、书证概念及特点
2、多份关联书证的证明力分析
3、书证向物证转化的可能性和风险
实务思路:
1、本案公司作为原告应当完成的证明责任包括:证明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实际履行即图书实际交付,双方完成结算且债权数额明确,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显然原告从表面证据来看未完成重要环节的证明责任——即合同实际履行、图书已实际交付。
2、具体分析本案原告证据主要是图书购销合同,均为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所表达的意愿或信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书证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其效力优于证人证言。但同时,书证也受其文义内容的限制,如何获得超出其文义内容的信息,打破证据僵局需要更为全面的证据分析运用能力。
3、本案前后共七份合同,均可以证明原告与学校之间存在订购图书的合同关系,但如何挖掘七份合同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挖掘书证形成的原因和背景,从而穿透表面事实发现根本事实,首先需要对七份合同进行要素拆解分析:
(1)逐一对比合同的签订时间和顺序,分析是否存在同一时间签订,从而判断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
(2)对比各个合同中订购图书的名称、数量、单价,分析有无重复订购,排除重新签订合同;
(3)整理各个合同之间的相同要素,分析是否存在分批签订情况,从而判断分批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
4、运用上述方法分析,我们有以下发现:
(1)2011年同一天签订的三份合同中,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的那份合同里的图书名称与另两份没有图书管理员标注的合同图书名称完全一致,且每种图书的数量均是另两份同名称图书的数量之和;
(2)除了2011年两份未有图书管理员标注的合同之外,其余五份2011年、2012年、2015年的合同均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内容;
从前述发现中可以大胆地提取出如下同类项:
(1)2011年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的那份合同就是对另两份没有图书管理员标注的合同,尽管记载签订时间是同一天,但绝非同一天签订,而且有图书管理员标注的合同绝非重新签订的未履行合同(如果前合同未履行,完全不必再使用原来时间再签订新合同);
(2)2011年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的那份合同就是对另两份没有图书管理员标注的合同的结算和履行确认;
(3)其余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的四份合同与2011年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的那份合同同时同批形成,均是对原时间签订合同的结算和履行确认。
5、为了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前述结论,除了申请图书管理员出庭作证、设计庭审发问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鉴定方式将书证上升为物证,提升证据效力:
(1)对2011年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的那份合同与另两份同一天签订但没有图书管理员标注的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区别先后形成的顺序;
(2)对2011年、2012年、2015年有图书管理员标注“数量属实”的五份合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区别均非原签订时间形成。
需要提醒的是,前述鉴定必须以有原始检材为必要前提,否则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合同准确签订时间还是有风险的。
后记:本案二审法庭接受了前述分析方法,最终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满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