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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三十:行政赔偿责任在新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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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7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0日15:12:1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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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在新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变化



重点问题


1

行政诉讼中赔偿责任请求制度的变化。

2

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统一与不同。

3

行政赔偿责任加重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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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思路

1、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行政赔偿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将行政赔偿从之前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中单列出来,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2、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的释明责任。在行政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即使原告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案件符合行政赔偿的立案条件的,负有“应当”向原告主动“告知”释明的强制性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提升司法鉴定的效能。同时,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原告不仅可以在“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且可以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但后一种情形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权,而前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3、共同赔偿责任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保持一致。行政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个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赔偿责任并不象民事赔偿责任那样需要以过错为要件,而只需要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

4、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行政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第三人客观上不能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同时,行政机关因未履行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根据违法行为对未能全部受偿的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补充赔偿制度是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补充,是对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有力监督。

5、不可抗力并不对消极履职免责。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免除民事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行政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止损或者损害扩大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这个新制度的设立更是扩大了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范围,是司法监督对“懒政”行为的有力“亮剑”。

本期作者:郑妍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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