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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三十二:恋爱中的来往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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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3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0日15:14:10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恋爱期间来往财物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亲属赠送另一方大额财物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实务思路:

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以发红包、转账、送礼物等方式表达和增进感情,但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财物的时候,这种以物质交往表达情感的方式在法律上却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根据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原则来分析“赠与”与“接受”的真实意愿才是判断此类行为的标准。

2、心理学认为,行为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恋爱也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正常行为,不能简单地以利益的得失来推定目的的善恶,所以,既不能认为接受方是贪图利益,也不能认为赠与方是在做情感交易,而要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数额等综合分析其目的,如在特定时间和环境中实施的赠与,像214日、520日等发送“520”“521”“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红包以及共同消费时的支付,而且发送数额与发送人的经济实力相匹配,不会造成赠与人的财产和生存困难,是可以认定为合法赠与的。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在见另一方家长或者亲属时接受其亲属赠与,可以理解为赠与人是期待双方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但一方赠与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如大额现金、首饰、汽车、房子等)时,其数额和价值明显超出赠与双方实施临时消费的目的,这体现了赠与人期待双方缔结婚姻的愿望和目的。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善良情感和风俗,从法律上可以将这种赠与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如果当事人分手就意味着赠与目的和生效条件不成就,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财产。但赠与财物时明确是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4、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此类赠与一般都会以当场交付的方式实施,原则上不能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情形。因此,对赠与中出现的超出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往来,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个人和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等情况,综合判断赠与的目的,从而可以认定赠与合同不生效或者予以解除。

    本期作者: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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