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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四十:关于债权转让纠纷中管辖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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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1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0日15:42:21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债权转让后的原合同的管辖条款的效力。

2、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管辖地与原合同约定的效力。


实务思路:


1、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民法典》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这里的抗辩包括程序和实体权利的抗辩,其中就有关于管辖地的抗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

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此条进一步细化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从属地位,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受让人仍然有效,更好地保护了

交易秩序的稳定。除非原债权人(或债务人)故意隐瞒了管辖协议,或者受让人与原债权人(或债务人)

确定了新的管辖地。


3、如果债权转让协议也约定了管辖地,而且与原合同约定管辖地不一致,在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

这时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案件案由应按

原合同类型确定,债权受让人享有原合同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故合同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法院应按原合

同依法确定;二是因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诉讼标的是转让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按转让协议约定

的管辖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参考《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27日《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

纷如何确定管辖》)。


本期作者:贾 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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