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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件讨论之七十六: 浅议限定继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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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2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15日09:47:48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什么是限定继承原则

2、限定继承的条件和例外

 

实务探讨: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继承人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其限定范围是继承人继承所得遗产。

2、继承与受赠虽然都有无偿获益的性质(除了附义务的赠与之外,一般赠与行为都不会附随义务),但二者不同的是,赠与是活着的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处分的结果由赠与人承担,这就阻断了赠与人的债务与受赠人获益之间在法律上的联系(恶意赠与除外);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合法遗留物,继承事实的发生并不是被继承人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因此,即使继承发生也不能阻断债权人的请求权。

3、限定继承不仅是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益的限定,也是对债权人的请求权的限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非“父债子还”的全部债务承受,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

4、同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应承担遗产债务,所以,《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则不再承担关于继承中的权利与义务。

 

本期作者:刘殿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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