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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例会案例讨论之七十七: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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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5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15日09:51:32 打印此页 关闭

重点问题: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

2、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

 

实务思路: 

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动物由原来的生产工具变为有精神慰籍作用的庞物、观赏物,更多地走入寻常百姓家,增加了人与动物的接触,在丰富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危险。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通过“饲养”行为与动物建立财产所有关系或者控制管理关系,从而衍生出行为人对其所有物及管理物的责任制度。“饲养的动物”通常包括宠物、牲畜、动物园的动物等。

3、《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九章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设定了无过错原则为一般、推定过错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制度,加重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对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中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国家对其经营管理的硬件设施及管理行为均设定了比普遍家庭饲养管理更为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因此,设定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以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为标准,更便于对其过错的评价。

 

本期作者:韩栋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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