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问题
1、反诉制度的作用
2、反诉的时机和要件
3、反诉的受理和处理
实务思路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反诉制度的目的,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让双方已经存在的矛盾尽早纳入法院处理范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化解矛盾的社会成本。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反诉的时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便于法院在本诉庭审未结束、事实未查明之前,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及相关主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反诉的要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2)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4)反诉应由本诉人民法院管辖。
3、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该款除规定了管辖是反诉的要件之外,更是再次强调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的审查要素是两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存在“关联”,即存在第二款中规定的情形。
4、反诉与本诉均是独立的诉,均需先要具备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2021年版民诉法)规定的诉的一般要件。反诉一旦成立就产生两诉合并审理的结果,正是因为两诉审理的是相同法律关系或者相同事实,节约的诉讼成本就通过减少诉讼费体现出来,所以反诉原告只需预缴一半的诉讼费。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后,就要给反诉被告即本诉原告送达反诉状,依法设定新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充分保障反诉被告在反诉程序中的诉权。
本期作者:刘殿飞 律师